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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写作规范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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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是法定公文之一,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许多涉及公告,初步建立了公告写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体系。本文拟对此试作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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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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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原则是制定规范的一个重要前提。概括起来,就是切实、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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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应工作需要,并具有鲜明的特色。规范涉及工交、农林、商务、财税、金融、文教、科技、卫生、公安、司法、国防、外交等众多领域,均是配合工作而定,使公告写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四川省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办法、大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公告制度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等都是为推行某些制度而拟定的规范,切合实际、各显其长。在具体规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如“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就突出了法院、检察院各自的特点。不过,目前大段抄录上位规范而未能结合实际加以细化,或者将外地的规范原封不动地“拿”过来的现象仍然存在,应当加以解决。

     合规,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确定的制定规范原则,符合上位规范的规定。总的看来,规范是严把“合规”关的,但是与原有上位规范相抵触或者与新发布的上位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也个别存在。例如,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多由级别较高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授权主流媒体发布,特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由特定的单位发布(如拍卖公告由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发布),上述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仍有与其不符的情形,如“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xx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公告适用于向公众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川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暂行))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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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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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讲的规范,它不仅作为公文写作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来说也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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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强调的是,规范体系的架构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的,并且以完整、严密为目标。完整,是指它由各个部分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从性质上看,由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从范围上看,适用于国家、系统、地区、单位;从内容上看,有综合、专项两种;从事项上看,包括制定目的或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从制定程序上看,自上而下,由总而分,逐级设立。严密,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诸方面相互结合、彼此衔接,处理周到。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通用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而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等文种构成,贯穿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整个过程,对主体、媒体、事项、时间、程序等均有规定,此外各个系统、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或细则,构成一个比较完整、严密的体系。

      还应当看到,目前规范中尚有一些疏漏。有的公告日渐“走红”,却缺乏具体的规范。比如,现今拍卖公告渗透到人们的经济和文化生活之中,却带有明显的广告化痕迹,势必影响该文种的庄重性。主要原因在于写作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缺乏拍卖公告“处理规则”或者“写作指南”等最直接的规范。另外,有的规定未尽一致,即使有明文规定有时实际操作也与之相悖。例如,出于同一制作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金融规章”,却用公告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xx〕第25号)等金融规章,类似的疏忽应当避免。

    三、规定

    规定是规范的核心,要力求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这里择要评析如下:其一,类型。公告有通用、专用两大类型。通用型泛指人大、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文中的一般公告,有关规范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如“公告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专用型则专指某些特定事项(多是法定事项)的公告,如专利公告、行政许可公告,互联网电子公告等。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其类型不断增多,对此规定将更加细密。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有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等。其二,事项。有关规范对公告必须载明与不宜写入的事项作了规定。如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规定,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态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依据,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结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案件执行方式、期限和结果,履行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情况,发布公告的国税机关名称和日期;不得泄露与税务违法行为无关的当事人情况和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三,格式。目前公告的格式有常规式和样本式两种。前者属于公文的通用格式,已有多个办法、标准,被广泛使用;后者多用于法定事项公告,项目齐全,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如气象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中的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样本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等。采用常规式、推行样本式都有助于公告格式的规范化,写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恰当选用。其四,表达。许多规范对提出相关要求,如“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其五,发布。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法院公告刊登办法就是专门为公告发布而制定的规章。大体说来,在时间上,一些规范对提前发布、同时发布、延迟发布三种时限作了规定,如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在披露招募的当日登载;在形式上,也明确了专用媒体、指定媒体、—般新闻媒体、实地发布等不同情形,如专利公告登载于国务院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并在“中国专利网”上发布;在次数上,针对特殊情况作出专门规定,如:“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尚需指出,有的规定存在着文种划分欠妥、事项过于笼统、格式不严密、表达欠准确、发布未确定等缺憾,如审计结果公告至今没有格式样本,结果实际编写中做法不一,直接影响该文种的严肃性,这些都有待于改进。

    四、修改

      一般说来,规范的实施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当然,也要经常对其检查,遇到因有关上位规范的修订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或者因客观实际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内容等情况,则应予以修改。

      那么,修改应持哪些原则?这里提出两点:适时、合宜。一方面,在时间上要适合时宜,不能过早或过晚。如xx年8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亦于xx年6月15日发布,对专利公告的若干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当然,并不是说在时间上都把握得准,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征用土地公告办法(xx年10月22日发布)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xx年8月28日修正,并将土地的“征用”易为“征收”,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至今未改,显然它亟须修订。另一方面,对公告的主旨、事项、格式、语言、处理程序等的修改要符合实际,做得恰到好处。以行政公文中的公告为例。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公告正式列入行政公文,规定“重大事件需要宣告国内国外周知时,用‘公告’”,其中“重大事件”范围过窄,“国内国外周知”词语累赘;1981年2月27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国内国外周知”改为“向国内外宣布”;以后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又做了相应修改,1987年2月18日发布时将“重大事件”改为“重要事项”,1993年11月21日修订时增加了“宣布法定事项”的适用内容,这样就显得用词恰当,表意严密。不过,也有修改失当的情形。如深圳市总工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对深圳市总工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其中规定“公开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这里且不论工会公文该不该设公告以及所载事项,仅就“公开”一词提出疑问。“公开”是面对大家而不加隐蔽的意思,而公告与通告的区别之一在于范围的大小不同,并无公开与保密之分,显然用词欠妥,应当力求准确。

      顺便说明,因有关上位规范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制定依据,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实际情况变化而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新的规范已取代了旧的规范等,原有规范应当及时废止,其理显而易见,本文不加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