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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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刘兴与彭全就是否建国一事进行着紧急磋商的时候,此时身为复**军管会主席的徐富聪则已经开始就国家建立,和国家的法制建设等问题开始进行着思考,并且通过的电脑找到了一些有关国家政治架构建立,以及与之相关的文章进行阅读。
此时他正在看的是资料室刚刚送来的最新一批关于建立国家的文章。这篇文章的题目叫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就见上面这样写到:本文在与美国主流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进行对话和点评的基础上,全面而简要地介绍了西方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理论要点、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尤其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革命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及作者本人基于多年学术研究实践基础上的反思。只有面对中国自己的真问题,才能发展出一套与西方既有理论既能对话,又有所超越的、中国学者自己的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
关键词: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政治行为研究社会学研究方法
各类政治行为的界定和社会学研究方法
探讨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首先需要对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做出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来界定各种不同的政治行为。革命的组织化程度很高,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也很高,而且在体制外;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但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不高;社会运动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不如革命高,组织化程度比革命要低,但比集体行动要高,制度化程度则分化很大,有的社会运动完全在体制之外,但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社会运动已经被制度化了。比如在美国,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罢工基本上是不合法的,是要受到镇压的,但现在在美国罢工已经被合法化了,甚至不再像是社会运动,而是利益集团政治。
这种界定方法与今天美国主流教材对各种政治行为的定义不同。美国学者认为革命理论是革命理论,集体行动理论是集体行动理论,这种分化实际上是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美国人来说,大量的制度化的和半制度化的社会运动才是他们的主流。但是中国社会更像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社会,革命还有可能,集体行动很多,社会运动还没有制度化。所以,笔者则把这三类政治行为看作是一个连续统。这种处理的好处是,可以使社会特别是政府注意到这个事实:现在中国的关键问题不是不让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出现,而是如何将其制度化。二零零五年中国百人以上的集体事件就有四点七万起,而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如果不能将它们制度化,一旦政府控制力下降,经济衰退,又出现了大型的话语,集体行动就很可能“跨过”社会运动,转变成革命。
比如何界定概念更重要的,是采用什么样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去研究社会运动。方法论基础薄弱,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学术界,都是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社会科学家处理的现象要比自然科学复杂得多,但是社会科学家的科学素养往往比自然科学家低。笔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心应该是解释而不是解读。解释和解读各有长短,但解读方法的弱点是,解读基本上不比较,它得出的知识就缺乏这种方法论上的保障。詹姆斯?斯科特(jamesscott)、杜赞奇,甚至福柯、布迪厄等人采用的都是以理论为核心的解读。他们往往创新出很好的大词(phrase),比如“道义经济”(摸raleconomy)、“日常反抗”(everydayresistance),但是由于遵循的是一致性原则,他们的理论就无法证伪。譬如,同样是“磨洋工”这样的日常反抗,为什么不同村庄、宗教的人“磨洋工”的方法不一样?为什么有的人“磨洋工”会成功,有的人会被老板开除?再比如杜赞奇,他说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一个被构造出来的超级文本,但为什么第三世界国家当时都在阐述超级文本,中国的就能成功?为什么清末民初中国的“超级文本”那么多种多样?同样是“超级文本”梁启超、章炳麟、孙中山等人的“超级文本”是否是一样的?为什么不管是国民党还是共**,最后实际上采用的都是梁启超的包容性的公民民族主义(civiationalism)?
其次,由于没有比较,解读往往会被发展成“滥读”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一位教授最近写了一本书,讨论中国古代妇女小脚上的绣花鞋。她的主要观点是,妇女缠小脚和穿绣花鞋增加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她是怎么得出这个匪夷所思的结论的呢?原来,她认为,女人穿上绣花鞋的病态会唤起男人的怜爱,绣花鞋上的花纹会男人十分欣赏,于是绣花鞋变成了一种权力的载体来控制男人。的确,是有女人会这样算计,但一个女人完全可以利用她的容貌和社会交际能力来控制男人,为什么非要用绣花鞋呢?实际上,我们都知道,缠小脚和绣花鞋反映的是男人对女人的集体性压迫。
最后,由于以理论为导向,这种解读往往很难做出纵向的学术积累。比如萨义德的“他者化”(theother),一开始的时候是很好的词,发展到最后,结果变成了一个标准解读范式,被当作公式千篇一律地使用,结果不仅发达国家看待发展中国家戴着有色眼镜,而且发展中国家看待发达国家也戴着有色眼镜,这就又成了一个他者化。这就好像女孩子的时装一样,今天是红裙子流行,明天是蓝裙子流行,大家都在跟风。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应该基于解释传统进行讨论。社会科学方法内存在两个本体论性质的问题,第一,什么是人,第二,什么是结构。对于人和结构这两个维度,我们均可以建立经验性的或形式性的假设。两者交叉结合,于是社会科学就有了四种解释方法:
这四种社会科学的解释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以纯粹的形式方法为例,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就是一个重要的形式模型。然而,多数形式模型由于建立在比较简单的假设基础上,并且一般不能预测一个复杂社会事务的发展,因而备受批判,许多学者试图指出奥尔森理论在经验上是错误的,或指出他忽视了其他的社会条件。但正如我在别的地方已经指出的那样,除极少的情况外,大量这样的批判在方法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形式模型的目的本来就不在于精确预测事物的具体发展,而在于抓住事物的重要本质,因此,对形式模型进行简单的经验性批判没有什么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第二种解释方法的经典案例。它并未对人的行为模式做出详细界定(人既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情感的),但它对社会结构做出了形式性的假设。现在流行的国家中心理论,也可以被看作这样一种半形式化的理论,在这种理论中,国家是社会机构的核心,社会行动者则是由兼具理性和情感的真实的人组成的。
第三种方法是对人的行为做出形式性的假设,但对结构的理解是经验性的。目前盛行的各种资本理论、政治机会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都可以被视为这方面的例子。最后一种方法对人和结构的假设都是经验性的。韦伯的理论是典型的代表。我们做社会科学研究时,应当非常清醒地认识到这四种方法各自的优缺点,以及我们的研究工作应当采取何种方法。
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的发展
那到底应该如何研究社会运动中的情感呢?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似乎只要测量诸如荷尔蒙水平这样的指标就行了,但人的情感无法做这样的事后测量。因此,应该在结构中研究情感,在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结构条件下,人的情感是不一样的:比方说,一个社会运动,当其组织力量很弱的时候,情感性行为往往会主宰该运动的发展。再比如,还有一个命题是,情感性行为在集体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比在社会运动中起的作用更为关键。阚伯尔(kemper)就写过一本叫做社会结构和雄性激素的书,其核心思想是,一个人的雄性激素分泌率与其所处的社会场合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在面对领导或权威人士时,雄性激素分泌率就会降低,说话的声音会变细,而在面对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的时候,雄性激素的分泌率就会提高,说话的声音会相应变粗。
变迁、结构、话语
如果说“情感”关注的是微观的社会心理学结构的话,那么宏观的社会变迁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社会变迁导致了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了意义的重组,导致了产生新的怨恨感、新的阶级的出现,导致了社会的失衡和断裂。这种变化并不一定非得是社会在往坏的方向变,往往在社会变好的时候,社会运动会大量涌现,而一些大的社会革命恰恰就是发生在一些国家在往好变的时候,伊朗革命、俄国革命,甚至法国革命,都是如此。
变迁的视角实际上可以上溯到涂尔干学派,其中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更是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如果很多社会变化能够制度化,就能避免进入动乱高发区。有的学者批判说这是国家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很虚伪的。当西方社会进入危机的时候,西方学者都在说制度化,当社会运动被高度制度化了,变得和利益集团运动差不多了,他们又开始反制度化了。所以“和谐社会”不是说没有社会运动,而是加强社会运动的制度化能力,是一种动态的和谐,而不是压抑的和谐。
讨论社会和政治运动中的社会结构有三个视角,一是公民社会的结构,二是阶级结构,三是政治结构。公民社会结构视角实际上讲的是发达的公民社会,会让社会运动增多,集体行动减少,革命变得不可能。公民社会为社会内部成员的讨论,为中层组织之间以及中层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平台,有利于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不会因为冲动而轻易加入某个大众运动。比如,中央电视台曾直播了关于(电脑小说网,,)“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的听证会,来宾中有政府官员、铁道部代表、经济学家和一般消费者,政府部门说现在是市场经济,政府部门要按市场规律办事,铁道部就会说春运期间涨价是因为员工工作二十小时一天,很辛苦,经济学家则讲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证明这是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正常结果,消费者代表则肯定是反对涨价。最后的结果仍然是涨价。有意思的是,节目播出后,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民工竟然表示,他们虽然仍然反对涨价,但是看了听证会以后,他们甚至也觉得涨价是有一定道理的。
公民社会还能促进认同感和利益多元化。如在最近的美国反伊拉克战争中,就有形形色色的人:有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有认为伊拉克战争证据不足的人,有认为战争至少需要获得联合国授权的人。有人说,正如这种不同利益群体大联合的社会动员结构才使得一场较大规模的反战运动成为可能,但同时这也使得这种联合结构松散,根本不具备发动大众运动式社会运动的条件。
公民社会发达还可以防止政治精英的决策直接为大众压力所左右,从而防止民粹主义的诞生,使程序政治变得可能,同时可以保护民众免受政治精英的操纵和控制。
还有一个结构是阶级结构,摩尔(moor)的理论是一个代表。摩尔要回答的是,为什么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走向了民主,而日本和德国走向了法西斯主义,中国和俄国选择了革命。摩尔的出发点是不同国家的生产关系以及与之对应的阶级矛盾,尤其是农业的商业化程度,决定了这些国家走向了不同的道路。
社会和政治运动中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为什么国家在社会运动中那么重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近代社会运动和革命都可以或多或少被看作是社会对现代国家建立进程的一种反应。对中国人而言,在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有一项研究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迈克丹尼尔(mc-daniel)对寡头整体现代化和革命关系的研究,他的寡头政体、现代化及俄国和伊朗的革命一书,旨在通过比较来解释一九一一年俄国的革命和一九七九年伊朗的伊斯兰革命,其中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在现代化成功的时候,寡头政体没有办法把现代化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复杂化制度化,因为这样的国家的合法性建立于传统或神授,法律在寡头政体下缺乏严肃性,容易培养理想主义的知识分子煽动革命。虽然中国不是一个寡头政体的国家,但这一研究对我们理解一个由威权主义国家领导的现代化如何避免革命性动乱这一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国家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哪里,值得我们深思。笔者的一个观点是,国家的合法性不能建在实处,而必须建在虚处。
谈论社会运动中的国家,就不得不说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阶级在数量上会增多,会由一个自在的阶级变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会产生工人阶级运动。但一个问题是,工人阶级运动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得完全不一样: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工人阶级运动,也没有工人阶级政党;俄国则发生了工人阶级革命。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现在的一个解释是工人阶级的意识是建构的,代表人物是汤普森。但是工人阶级意识的建构结果不同,则是国家处理工人阶级意识的方式不同造成的。西方工人阶级运动有六种形式,在现代工业国家,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认同感已经被分割了,但是如果国家处理工人阶级运动时不能将其制度化,就会迫使工人逐步打破内部的认同感隔阂,工人阶级的斗争策略因此逐渐由保守转为极端。这对今天的中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前面我们讨论的都是结构主义的视角的话,那么,下面的讨论将转向行动理论。行动理论在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应用就是“搭便车模型”由于笔者在别的地方已经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形式模型做过详细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只想介绍的是现在美国最时髦的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是病态的,他们认为社会运动是受压迫者反抗的正常现象,是一个政治过程;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运动中的行动者是非理性的,他们则有理性假设来分析人;传统的理论强调怨恨感的重要性,他们则强调利益、资源和机会的重要;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会使得社会崩溃,它们则强调社会运动会让社会组织起来。不过,如前文所述,这四点批判每一点都有误区。
西方的许多社会运动理论,都希望总结出一套充要条件来,而这些充要条件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较为固定的逻辑关系,以此为基础,可以构造一个能对任何政治行为进行指导性解释的模型。比如,斯梅尔塞(smelser)就认为,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和革命的产生,都是由这六个因素决定的:有利于社会运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剥夺感或压迫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社会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运动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随着这六个因素自上而下地形成,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可是,这种先后的顺序并不是固定的。我们凭什么说“结构性的怨恨和剥夺感”就一定先于“一般化信念的产生”呢?很可能在有的社会中,有的人天天受压迫,都麻木了,等到有一个意识形态产生,告诉他这是压迫,他才知道。所以在这里,怨恨感反而来自于一般化信念产生之后。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我们不可能把影响社会运动发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用逻辑关系贯穿起来,形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模型。
这并不是说社会运动没有规律。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因素:变迁、结构、话语。这三者不是变量,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变迁就是种种社会变化。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二是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行动者的结构性行为。话语则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口号或话语策略等。
但是这三者之间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逻辑关系。一场社会运动既可以肇始于一系列社会变迁,也可以发端于国家主导的改革,进而引起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及挑战性话语的出现。另一方面,这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尤其是在大规模社会运动中,影响或决定其发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美国社会运动理论中的很多中层理论都可以用,但中国学者要想在这一理论立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问题意识。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核心实际上告诉大家,中国要想走向良性循环,就必须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集体行为理论及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在美国已经被“批臭”但是其中仍有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值得我们注意。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批判误区是:第一,早期理论都是站在右派角度看待社会运动的,把社会运动看作是一种病态,这样一来,社会运动就变成了非理性的、情感的,后来有人从理性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批判,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把早期理论中的“情感假设”同“非理性假设”一并扔掉的话,那就不妥,因为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事实上,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在美国兴起以来“情感”这个词似乎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视角中消失了,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新一代学者才开始重新重视情感在社会运动参与中的重要性,但他们的大多数研究还是赶不上一些早期的研究。因为他们往往流于给出种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及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一般不去关心社会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这样,即使是一个充满情感的行为,比如爱情、仇恨、剧院着火后观众惊惶逃跑等,也被用理性逻辑来加以解释。其实,现实生活中情感和理性是合而为一的,泛泛强**感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就像泛泛强调理性选择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一样,除了延续“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争论之外,很少能够真正推动学科的发展。
随着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有一个理论叫“政治机会结构理论”(politicalopportunitystructuretheory)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笔者曾经花了很大的篇幅来批判这个理论。其中的关键症结就在于它把“机会”这个概念彻底主观化了。实际上,任何把社会结构彻底主观化的理论(比如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等各种资本理论)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理论变得不能证伪;把这种理论推到极端,整个社会学就会变成一种“机会学”或“资本学”
社会运动理论对话语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讨论文化问题。对文化的定义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广义定义,这个时候文化实际上变得无所不包;二是狭义定义,文化包括了所有存在于我们头脑中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信息,但是我们称之为社会结构的那些范畴则不算其中。本文遵从的是第二种规范。社会运动理论关于这个问题发展出了好几种理论,比如框架分析理论、文本决定论等,其中有一个问题,回答的是文化如何作用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我认为这方面有三种层面的机制。一是在策略层面上作用于行为,第二是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第三是(手机小说网,,)在习惯和本能的层面上。人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在实践中这三个层面往往同时发挥作用,行动者会灵活运用策略,会依据自己的信念办事,也会做出本能性和习惯性反应。那么,这三者如何分开呢?我的一个建议是,从国家和社会角度看,在不同的结构情况下,文化在这三个层面起作用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推论:当一个社会运动中组织的作用越大,这个社会运动的参加者就越有可能在策略层面上使用文化;当一个社会运动的组织性极差,自发行为在社会运动中就会占有统治地位,这个社会运动中的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就会基于他们自己长期养成的习惯和本能;在一个具有较强镇压力量的威权国家中,一个社会运动即使有很好的组织力量,也会在组织原则和行动策略上重袭和延续威权国家的文化。总之我想强调的是,不同的结构中,文化的不同层面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
另一问题是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也就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是怎么被动员起来的?社会运动动员具有三种不同机制、网络机制、空间—网络机制、空间机制,其中第三种是笔者的一个新发现。通过研究学生运动,笔者发现空间不仅能导致一种组织网络和特殊的动员结构,而且空间能直接导致特殊的动员结构的形成。这就好比半夜打雷,同时惊醒了同一个地区的许多人,我们就不能说这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而得知打雷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被雷声惊醒,第二天有朋友告诉他才知道,那么这个人是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得这一信息的。游行的信息也一样,并不是都通过关系网络传递的,而是通过自然而然的直接接触传递的。所以空间既有间接作用,也有直接作用。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结构中,这三种动员机制的作用存在有区别。
最后一个问题,该如何看待新闻、公共舆论和社会运动的关系?我认为有两大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注意,一是传媒特性本身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比如印刷书、电视和英特网的出现,都改变了社会运动的面貌,这个时候传播方式就是信息。第二个是新闻内容才是信息。西方的新闻在报道社会运动的时候往往是保守的,基本上是负面的,一个人甚至写了一本书研究美国的新闻报道是如何歪曲和破坏了美国的新左派运动的;而中国一旦允许报道,往往是正面报道,支持和同情的多。我在书中解释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回到了国家合法性问题上。
总之,作为一个简短的结论,我认为,西方的昨天也许是中国的今天,西方的今天也许是中国的明天,所以把握社会运动发展的趋势非常重要。笔者将这种趋势概括为三点:一是新社会运动的出现,二是社会运动社会的出现,三是全球性社会运动的出现。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集体行动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目前处理集体行动的方法是有效的,但还不够,尤其是民粹主义一旦兴起,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关键还是要把社会矛盾用制度化的方式处理。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不能把西方理论当作圣旨,我之所以反对固定模型,反对把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分开,强**感、文化、空间环境等因素的作用,这些都受益于我对中国真问题的思索。研究中国,必须提出中国自己的问题和理论,也许我们能走出一条不同的路来。
[内容摘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诉讼要实现其制度宗旨就必须要有所突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出发,分析了其理论依据,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介绍并提出几点看法。
而第二篇则是我国公益诉讼创设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架设,对于此,徐富聪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兴趣来,因为他知道只有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平衡社会各种矛盾,解决各种问题的最好手段。而这一切都必须靠国家所建立的法律架构来进行,而诉讼,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必须简单化,不然就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这都是很可能出现的事情。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导言
(一)公益诉讼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一八六三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一九八六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一**零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一九一四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十七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事实上,公益诉讼一词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理学依据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给人们广泛而真实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人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其作用犹如机车上的“制动器”它能对国家各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给予肯定和保护,也能对权利的滥用和搁置不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和矫正。同时,司法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司法保障的稳定性、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平等性能够使人们掌握国家主权,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并纠正错位的权力。
第二,公益诉讼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其中程序是关键问题。而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强化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维护公共权益、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从而成为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新型诉讼制度。
第三,从诉讼目的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公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各国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优厚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因此,公益诉权是的法的主体性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体现,是诉权的新发展,是因应现代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第四,从诉权方面来说,要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必须赋予当事人诉权,新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要求赋予当事人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公益的诉讼目的,公益诉权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切实保证。例如许多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没有被发现,而是举报人没有公益诉权。王海多管闲事的正现行诉讼制度不足的客观体现,但王海欲维护公益却没有公益诉权,因此只有买假才能获得告状权,且还不能维护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有买了假才有告状权的话那么这告状权是否成本太高?有些商品因表面合格而逃避了行政机关的监管但内在品质却存在潜在瑕疵时就有必要赋予打假者或广大的消费者公益诉权,使他们在危害结果还没发生之前就能求助于司法保护。
二、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有三种观点:一、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我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二、公益诉讼分广、狭义。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三、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私益诉讼也不等同于私诉。公益诉讼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诉或私诉)。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目的的特殊性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主体特殊性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三、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开花”、“结果”
三、两**系公益诉讼理论比较
(一)英美法系。
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令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二)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公益诉讼不仅要建立公诉制度,而且要引入私诉制度。在涉及公民、法人利害关系的问题上,由利害关系人发动法律争议,远比政府依职权查处来得及时、公平、有效。所以,公益诉讼可以是公诉“官对官”或“官对民”或“民以官的名义对官或民”的;也可以是私诉“民对官”或“民对民”或“官以民的名义对官或民”的。
四、我国公益诉讼的构件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民事公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污染环境;(2)破坏生态平衡;(3)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4)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5)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事公益;(6)不当处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破坏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8)危害公共安全;(9)侵害其它民事公益。
造成我国民事公益广受侵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容忽视的:
1、行政手段的缺陷。目前,对我国公民的民事公益权利的维护,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保障的。应当承认,行政管理活动对维护民事公益不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手段自身的局限性,决定其对民事公益保护的有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民事公益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使行政管理机关管不胜管;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第三,行政部门的多头管理或互相扯皮,相互牵制或互相推诿、互相踢球;第四,经济至上,利益驱动不仅使一些市场主体见利忘义,也使一些行政管理者染上不正之风,甚至管理机关本身也实施侵害民事公益的行为;第五,行政权利无制约,容易滋生**。
2、民事公益法的可诉性缺陷。“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这就是法的可诉性缺陷。大多数法规仅就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包括诉权在内的补救权利却没有提到,形成了只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讼权利的情形。其它民事公益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都没有规定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明显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而使实体法形同虚设。
(二)公益诉讼的评价与前景
如何评价公益诉讼?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从有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可以强化公民社会。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下仅有脆弱和微弱的公民社会结构的国家,此类诉讼可以作为从政府获取救济的替代途径。或者,它在发展公民社会的结构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许多著作都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为弱者或者被压迫者提供一种筹码或声音,以救济不正义。”“但是,公益诉讼的社会成本可能是可观的。尽管在涉及某些集团的某些案件中,如起诉卡特尔行为的消费者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发挥作用,但允许公众进入的制度刺激可能会给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性浪费。我们无法区分哪些诉讼是有益于社会和提高经济效率,哪些诉讼是浪费社会资源和不经济的。”
的确,公益诉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可能使司法权过于具有能动性,而背离其权限范围,或者易于导致滥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妨碍行政效率和效力。因此,对于公益诉讼要适当地放开,但其范围不可能过于广泛。
笔者认为,对于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要有选择地适当放开公益诉讼。我国法治水平还不是太高,监督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很繁重,整个社会的诉讼监督意识还不是太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些领域,如有关当事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者难以有效监督的行政领域,放宽原告资格要求,引进公益诉讼机制,使其成为一种分散化的监督,以此培育法治意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确实有其独特的诉讼功能,适当地扩展公益诉讼,可以造就更多的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公共利益类公益诉讼与分散利益类公益诉讼应区别对待。前者的范围要控制严格些,就目前来说,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尚不适宜此类诉讼,需要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或者原告资格的司法解释突破,靠个案的突破很容易招致合法性的质疑;后者适用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已无障碍。
第三,公益诉讼必须考虑可能性和可行性。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逐步放开。当然,那些不适宜公益诉讼的领域,如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诉讼刺激的领域,即使有足够的司法权威,也不宜引进公益诉讼。
五、结语
我国目前仍然是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普遍享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制度使得大量的公共利益和分散利益能够通过行政渠道获得救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由国家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因为,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除具有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往往不具有实体处罚权,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分散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处罚或者发布。我国恰恰不是以此为主渠道,而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给予司法救济。
总之,无论从现有的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看,公益诉讼都只能是稳步推进。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符合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和进程,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合实际。我们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就在徐富聪看到这里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脚步声传来,徐富聪知道这是警卫员给自己送简报来了,每天一次,这是惯例,看来还有一篇文章是不能再看了。只能留在下次了。
就在刘兴与彭全就是否建国一事进行着紧急磋商的时候,此时身为复**军管会主席的徐富聪则已经开始就国家建立,和国家的法制建设等问题开始进行着思考,并且通过的电脑找到了一些有关国家政治架构建立,以及与之相关的文章进行阅读。
此时他正在看的是资料室刚刚送来的最新一批关于建立国家的文章。这篇文章的题目叫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就见上面这样写到:本文在与美国主流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进行对话和点评的基础上,全面而简要地介绍了西方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理论要点、研究方法和发展趋势,尤其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革命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以及作者本人基于多年学术研究实践基础上的反思。只有面对中国自己的真问题,才能发展出一套与西方既有理论既能对话,又有所超越的、中国学者自己的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
关键词: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政治行为研究社会学研究方法
各类政治行为的界定和社会学研究方法
探讨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首先需要对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做出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组织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变现状的诉求程度来界定各种不同的政治行为。革命的组织化程度很高,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也很高,而且在体制外;集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但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不高;社会运动要求改变现状的诉求不如革命高,组织化程度比革命要低,但比集体行动要高,制度化程度则分化很大,有的社会运动完全在体制之外,但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社会运动已经被制度化了。比如在美国,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罢工基本上是不合法的,是要受到镇压的,但现在在美国罢工已经被合法化了,甚至不再像是社会运动,而是利益集团政治。
这种界定方法与今天美国主流教材对各种政治行为的定义不同。美国学者认为革命理论是革命理论,集体行动理论是集体行动理论,这种分化实际上是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美国人来说,大量的制度化的和半制度化的社会运动才是他们的主流。但是中国社会更像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社会,革命还有可能,集体行动很多,社会运动还没有制度化。所以,笔者则把这三类政治行为看作是一个连续统。这种处理的好处是,可以使社会特别是政府注意到这个事实:现在中国的关键问题不是不让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出现,而是如何将其制度化。二零零五年中国百人以上的集体事件就有四点七万起,而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如果不能将它们制度化,一旦政府控制力下降,经济衰退,又出现了大型的话语,集体行动就很可能“跨过”社会运动,转变成革命。
比如何界定概念更重要的,是采用什么样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去研究社会运动。方法论基础薄弱,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学术界,都是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社会科学家处理的现象要比自然科学复杂得多,但是社会科学家的科学素养往往比自然科学家低。笔者认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重心应该是解释而不是解读。解释和解读各有长短,但解读方法的弱点是,解读基本上不比较,它得出的知识就缺乏这种方法论上的保障。詹姆斯?斯科特(jamesscott)、杜赞奇,甚至福柯、布迪厄等人采用的都是以理论为核心的解读。他们往往创新出很好的大词(phrase),比如“道义经济”(摸raleconomy)、“日常反抗”(everydayresistance),但是由于遵循的是一致性原则,他们的理论就无法证伪。譬如,同样是“磨洋工”这样的日常反抗,为什么不同村庄、宗教的人“磨洋工”的方法不一样?为什么有的人“磨洋工”会成功,有的人会被老板开除?再比如杜赞奇,他说中国的民族主义是一个被构造出来的超级文本,但为什么第三世界国家当时都在阐述超级文本,中国的就能成功?为什么清末民初中国的“超级文本”那么多种多样?同样是“超级文本”梁启超、章炳麟、孙中山等人的“超级文本”是否是一样的?为什么不管是国民党还是共**,最后实际上采用的都是梁启超的包容性的公民民族主义(civiationalism)?
其次,由于没有比较,解读往往会被发展成“滥读”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一位教授最近写了一本书,讨论中国古代妇女小脚上的绣花鞋。她的主要观点是,妇女缠小脚和穿绣花鞋增加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她是怎么得出这个匪夷所思的结论的呢?原来,她认为,女人穿上绣花鞋的病态会唤起男人的怜爱,绣花鞋上的花纹会男人十分欣赏,于是绣花鞋变成了一种权力的载体来控制男人。的确,是有女人会这样算计,但一个女人完全可以利用她的容貌和社会交际能力来控制男人,为什么非要用绣花鞋呢?实际上,我们都知道,缠小脚和绣花鞋反映的是男人对女人的集体性压迫。
最后,由于以理论为导向,这种解读往往很难做出纵向的学术积累。比如萨义德的“他者化”(theother),一开始的时候是很好的词,发展到最后,结果变成了一个标准解读范式,被当作公式千篇一律地使用,结果不仅发达国家看待发展中国家戴着有色眼镜,而且发展中国家看待发达国家也戴着有色眼镜,这就又成了一个他者化。这就好像女孩子的时装一样,今天是红裙子流行,明天是蓝裙子流行,大家都在跟风。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应该基于解释传统进行讨论。社会科学方法内存在两个本体论性质的问题,第一,什么是人,第二,什么是结构。对于人和结构这两个维度,我们均可以建立经验性的或形式性的假设。两者交叉结合,于是社会科学就有了四种解释方法:
这四种社会科学的解释方法都有自己的特点。以纯粹的形式方法为例,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就是一个重要的形式模型。然而,多数形式模型由于建立在比较简单的假设基础上,并且一般不能预测一个复杂社会事务的发展,因而备受批判,许多学者试图指出奥尔森理论在经验上是错误的,或指出他忽视了其他的社会条件。但正如我在别的地方已经指出的那样,除极少的情况外,大量这样的批判在方法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形式模型的目的本来就不在于精确预测事物的具体发展,而在于抓住事物的重要本质,因此,对形式模型进行简单的经验性批判没有什么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是第二种解释方法的经典案例。它并未对人的行为模式做出详细界定(人既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情感的),但它对社会结构做出了形式性的假设。现在流行的国家中心理论,也可以被看作这样一种半形式化的理论,在这种理论中,国家是社会机构的核心,社会行动者则是由兼具理性和情感的真实的人组成的。
第三种方法是对人的行为做出形式性的假设,但对结构的理解是经验性的。目前盛行的各种资本理论、政治机会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都可以被视为这方面的例子。最后一种方法对人和结构的假设都是经验性的。韦伯的理论是典型的代表。我们做社会科学研究时,应当非常清醒地认识到这四种方法各自的优缺点,以及我们的研究工作应当采取何种方法。
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的发展
那到底应该如何研究社会运动中的情感呢?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似乎只要测量诸如荷尔蒙水平这样的指标就行了,但人的情感无法做这样的事后测量。因此,应该在结构中研究情感,在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结构条件下,人的情感是不一样的:比方说,一个社会运动,当其组织力量很弱的时候,情感性行为往往会主宰该运动的发展。再比如,还有一个命题是,情感性行为在集体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比在社会运动中起的作用更为关键。阚伯尔(kemper)就写过一本叫做社会结构和雄性激素的书,其核心思想是,一个人的雄性激素分泌率与其所处的社会场合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在面对领导或权威人士时,雄性激素分泌率就会降低,说话的声音会变细,而在面对社会地位低于自己的人的时候,雄性激素的分泌率就会提高,说话的声音会相应变粗。
变迁、结构、话语
如果说“情感”关注的是微观的社会心理学结构的话,那么宏观的社会变迁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社会变迁导致了生活方式的变化,导致了意义的重组,导致了产生新的怨恨感、新的阶级的出现,导致了社会的失衡和断裂。这种变化并不一定非得是社会在往坏的方向变,往往在社会变好的时候,社会运动会大量涌现,而一些大的社会革命恰恰就是发生在一些国家在往好变的时候,伊朗革命、俄国革命,甚至法国革命,都是如此。
变迁的视角实际上可以上溯到涂尔干学派,其中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更是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如果很多社会变化能够制度化,就能避免进入动乱高发区。有的学者批判说这是国家中心主义,实际上是很虚伪的。当西方社会进入危机的时候,西方学者都在说制度化,当社会运动被高度制度化了,变得和利益集团运动差不多了,他们又开始反制度化了。所以“和谐社会”不是说没有社会运动,而是加强社会运动的制度化能力,是一种动态的和谐,而不是压抑的和谐。
讨论社会和政治运动中的社会结构有三个视角,一是公民社会的结构,二是阶级结构,三是政治结构。公民社会结构视角实际上讲的是发达的公民社会,会让社会运动增多,集体行动减少,革命变得不可能。公民社会为社会内部成员的讨论,为中层组织之间以及中层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平台,有利于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从而不会因为冲动而轻易加入某个大众运动。比如,中央电视台曾直播了关于(电脑小说网,,)“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的听证会,来宾中有政府官员、铁道部代表、经济学家和一般消费者,政府部门说现在是市场经济,政府部门要按市场规律办事,铁道部就会说春运期间涨价是因为员工工作二十小时一天,很辛苦,经济学家则讲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证明这是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正常结果,消费者代表则肯定是反对涨价。最后的结果仍然是涨价。有意思的是,节目播出后,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民工竟然表示,他们虽然仍然反对涨价,但是看了听证会以后,他们甚至也觉得涨价是有一定道理的。
公民社会还能促进认同感和利益多元化。如在最近的美国反伊拉克战争中,就有形形色色的人:有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有认为伊拉克战争证据不足的人,有认为战争至少需要获得联合国授权的人。有人说,正如这种不同利益群体大联合的社会动员结构才使得一场较大规模的反战运动成为可能,但同时这也使得这种联合结构松散,根本不具备发动大众运动式社会运动的条件。
公民社会发达还可以防止政治精英的决策直接为大众压力所左右,从而防止民粹主义的诞生,使程序政治变得可能,同时可以保护民众免受政治精英的操纵和控制。
还有一个结构是阶级结构,摩尔(moor)的理论是一个代表。摩尔要回答的是,为什么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走向了民主,而日本和德国走向了法西斯主义,中国和俄国选择了革命。摩尔的出发点是不同国家的生产关系以及与之对应的阶级矛盾,尤其是农业的商业化程度,决定了这些国家走向了不同的道路。
社会和政治运动中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为什么国家在社会运动中那么重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近代社会运动和革命都可以或多或少被看作是社会对现代国家建立进程的一种反应。对中国人而言,在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中,有一项研究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迈克丹尼尔(mc-daniel)对寡头整体现代化和革命关系的研究,他的寡头政体、现代化及俄国和伊朗的革命一书,旨在通过比较来解释一九一一年俄国的革命和一九七九年伊朗的伊斯兰革命,其中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在现代化成功的时候,寡头政体没有办法把现代化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复杂化制度化,因为这样的国家的合法性建立于传统或神授,法律在寡头政体下缺乏严肃性,容易培养理想主义的知识分子煽动革命。虽然中国不是一个寡头政体的国家,但这一研究对我们理解一个由威权主义国家领导的现代化如何避免革命性动乱这一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尤其是国家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哪里,值得我们深思。笔者的一个观点是,国家的合法性不能建在实处,而必须建在虚处。
谈论社会运动中的国家,就不得不说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阶级在数量上会增多,会由一个自在的阶级变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会产生工人阶级运动。但一个问题是,工人阶级运动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得完全不一样:美国几乎没有什么工人阶级运动,也没有工人阶级政党;俄国则发生了工人阶级革命。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现在的一个解释是工人阶级的意识是建构的,代表人物是汤普森。但是工人阶级意识的建构结果不同,则是国家处理工人阶级意识的方式不同造成的。西方工人阶级运动有六种形式,在现代工业国家,工人阶级的利益和认同感已经被分割了,但是如果国家处理工人阶级运动时不能将其制度化,就会迫使工人逐步打破内部的认同感隔阂,工人阶级的斗争策略因此逐渐由保守转为极端。这对今天的中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前面我们讨论的都是结构主义的视角的话,那么,下面的讨论将转向行动理论。行动理论在社会运动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应用就是“搭便车模型”由于笔者在别的地方已经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形式模型做过详细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本文只想介绍的是现在美国最时髦的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是病态的,他们认为社会运动是受压迫者反抗的正常现象,是一个政治过程;传统的理论认为社会运动中的行动者是非理性的,他们则有理性假设来分析人;传统的理论强调怨恨感的重要性,他们则强调利益、资源和机会的重要;传统的理论强调社会运动会使得社会崩溃,它们则强调社会运动会让社会组织起来。不过,如前文所述,这四点批判每一点都有误区。
西方的许多社会运动理论,都希望总结出一套充要条件来,而这些充要条件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较为固定的逻辑关系,以此为基础,可以构造一个能对任何政治行为进行指导性解释的模型。比如,斯梅尔塞(smelser)就认为,社会运动、集体行动和革命的产生,都是由这六个因素决定的:有利于社会运动产生的结构性诱因、剥夺感或压迫感、一般化信念的产生、触发社会的因素或事件、有效的运动动员、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随着这六个因素自上而下地形成,发生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可是,这种先后的顺序并不是固定的。我们凭什么说“结构性的怨恨和剥夺感”就一定先于“一般化信念的产生”呢?很可能在有的社会中,有的人天天受压迫,都麻木了,等到有一个意识形态产生,告诉他这是压迫,他才知道。所以在这里,怨恨感反而来自于一般化信念产生之后。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我们不可能把影响社会运动发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用逻辑关系贯穿起来,形成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模型。
这并不是说社会运动没有规律。笔者认为,影响和决定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的宏观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因素:变迁、结构、话语。这三者不是变量,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变迁就是种种社会变化。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二是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行动者的结构性行为。话语则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口号或话语策略等。
但是这三者之间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逻辑关系。一场社会运动既可以肇始于一系列社会变迁,也可以发端于国家主导的改革,进而引起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及挑战性话语的出现。另一方面,这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任何有机的联系。尤其是在大规模社会运动中,影响或决定其发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美国社会运动理论中的很多中层理论都可以用,但中国学者要想在这一理论立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有自己的问题意识。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核心实际上告诉大家,中国要想走向良性循环,就必须建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社会与政治运动理论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集体行为理论及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在美国已经被“批臭”但是其中仍有一些有意义的东西值得我们注意。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批判误区是:第一,早期理论都是站在右派角度看待社会运动的,把社会运动看作是一种病态,这样一来,社会运动就变成了非理性的、情感的,后来有人从理性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批判,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把早期理论中的“情感假设”同“非理性假设”一并扔掉的话,那就不妥,因为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是非常突出的。事实上,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在美国兴起以来“情感”这个词似乎从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研究视角中消失了,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新一代学者才开始重新重视情感在社会运动参与中的重要性,但他们的大多数研究还是赶不上一些早期的研究。因为他们往往流于给出种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及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一般不去关心社会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这样,即使是一个充满情感的行为,比如爱情、仇恨、剧院着火后观众惊惶逃跑等,也被用理性逻辑来加以解释。其实,现实生活中情感和理性是合而为一的,泛泛强**感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就像泛泛强调理性选择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一样,除了延续“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式的争论之外,很少能够真正推动学科的发展。
随着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有一个理论叫“政治机会结构理论”(politicalopportunitystructuretheory)一直占据主流地位,笔者曾经花了很大的篇幅来批判这个理论。其中的关键症结就在于它把“机会”这个概念彻底主观化了。实际上,任何把社会结构彻底主观化的理论(比如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等各种资本理论)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理论变得不能证伪;把这种理论推到极端,整个社会学就会变成一种“机会学”或“资本学”
社会运动理论对话语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在讨论文化问题。对文化的定义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广义定义,这个时候文化实际上变得无所不包;二是狭义定义,文化包括了所有存在于我们头脑中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信息,但是我们称之为社会结构的那些范畴则不算其中。本文遵从的是第二种规范。社会运动理论关于这个问题发展出了好几种理论,比如框架分析理论、文本决定论等,其中有一个问题,回答的是文化如何作用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我认为这方面有三种层面的机制。一是在策略层面上作用于行为,第二是在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第三是(手机小说网,,)在习惯和本能的层面上。人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型,在实践中这三个层面往往同时发挥作用,行动者会灵活运用策略,会依据自己的信念办事,也会做出本能性和习惯性反应。那么,这三者如何分开呢?我的一个建议是,从国家和社会角度看,在不同的结构情况下,文化在这三个层面起作用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几个推论:当一个社会运动中组织的作用越大,这个社会运动的参加者就越有可能在策略层面上使用文化;当一个社会运动的组织性极差,自发行为在社会运动中就会占有统治地位,这个社会运动中的参与者的行为方式就会基于他们自己长期养成的习惯和本能;在一个具有较强镇压力量的威权国家中,一个社会运动即使有很好的组织力量,也会在组织原则和行动策略上重袭和延续威权国家的文化。总之我想强调的是,不同的结构中,文化的不同层面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
另一问题是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也就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是怎么被动员起来的?社会运动动员具有三种不同机制、网络机制、空间—网络机制、空间机制,其中第三种是笔者的一个新发现。通过研究学生运动,笔者发现空间不仅能导致一种组织网络和特殊的动员结构,而且空间能直接导致特殊的动员结构的形成。这就好比半夜打雷,同时惊醒了同一个地区的许多人,我们就不能说这是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而得知打雷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没有被雷声惊醒,第二天有朋友告诉他才知道,那么这个人是通过社会关系网获得这一信息的。游行的信息也一样,并不是都通过关系网络传递的,而是通过自然而然的直接接触传递的。所以空间既有间接作用,也有直接作用。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结构中,这三种动员机制的作用存在有区别。
最后一个问题,该如何看待新闻、公共舆论和社会运动的关系?我认为有两大问题尤其需要引起注意,一是传媒特性本身与社会运动的关系。比如印刷书、电视和英特网的出现,都改变了社会运动的面貌,这个时候传播方式就是信息。第二个是新闻内容才是信息。西方的新闻在报道社会运动的时候往往是保守的,基本上是负面的,一个人甚至写了一本书研究美国的新闻报道是如何歪曲和破坏了美国的新左派运动的;而中国一旦允许报道,往往是正面报道,支持和同情的多。我在书中解释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回到了国家合法性问题上。
总之,作为一个简短的结论,我认为,西方的昨天也许是中国的今天,西方的今天也许是中国的明天,所以把握社会运动发展的趋势非常重要。笔者将这种趋势概括为三点:一是新社会运动的出现,二是社会运动社会的出现,三是全球性社会运动的出现。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集体行动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目前处理集体行动的方法是有效的,但还不够,尤其是民粹主义一旦兴起,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关键还是要把社会矛盾用制度化的方式处理。作为中国学者,我们不能把西方理论当作圣旨,我之所以反对固定模型,反对把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分开,强**感、文化、空间环境等因素的作用,这些都受益于我对中国真问题的思索。研究中国,必须提出中国自己的问题和理论,也许我们能走出一条不同的路来。
[内容摘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诉讼要实现其制度宗旨就必须要有所突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出发,分析了其理论依据,对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介绍并提出几点看法。
而第二篇则是我国公益诉讼创设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架设,对于此,徐富聪表现出一种极大的兴趣来,因为他知道只有提高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平衡社会各种矛盾,解决各种问题的最好手段。而这一切都必须靠国家所建立的法律架构来进行,而诉讼,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打官司必须简单化,不然就很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这都是很可能出现的事情。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导言
(一)公益诉讼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一八六三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一九八六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一**零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一九一四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十七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事实上,公益诉讼一词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理学依据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给人们广泛而真实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人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其作用犹如机车上的“制动器”它能对国家各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给予肯定和保护,也能对权利的滥用和搁置不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和矫正。同时,司法制度的设立和运作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方式,司法保障的稳定性、规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平等性能够使人们掌握国家主权,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并纠正错位的权力。
第二,公益诉讼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其中程序是关键问题。而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强化人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依法维护公共权益、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武器,从而成为依法治国的不可或缺的新型诉讼制度。
第三,从诉讼目的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事诉讼不再局限于保护私人利益,民事司法机能逐步向保护公共利益扩展。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公害、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原则;各国都在逐渐突破民事诉讼限于对纯私人权利保护的限制,从重视对具体的群众性受害者的救济到抽象的公共利益迈进,这说明民事诉讼机能正扩张于公共利益领域。将公共利益置于民事司法保护下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现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在于赋予当事人诉权,通过优厚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一般公众的公共利益,并以此来实现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甚至公法秩序的司法职能,使社会的发展处于良性有序的轨道。因此,公益诉权是的法的主体性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体现,是诉权的新发展,是因应现代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第四,从诉权方面来说,要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必须赋予当事人诉权,新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要求赋予当事人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公益的诉讼目的,公益诉权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切实保证。例如许多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没有被发现,而是举报人没有公益诉权。王海多管闲事的正现行诉讼制度不足的客观体现,但王海欲维护公益却没有公益诉权,因此只有买假才能获得告状权,且还不能维护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只有买了假才有告状权的话那么这告状权是否成本太高?有些商品因表面合格而逃避了行政机关的监管但内在品质却存在潜在瑕疵时就有必要赋予打假者或广大的消费者公益诉权,使他们在危害结果还没发生之前就能求助于司法保护。
二、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概述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有三种观点:一、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我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二、公益诉讼分广、狭义。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三、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一般而言,私益诉讼是因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因保障公共利益而引发的诉讼。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需要指明的是,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私益诉讼也不等同于私诉。公益诉讼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公诉或私诉)。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目的的特殊性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为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法律的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主体特殊性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三、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与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裁决,则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给国家、组织和个人带来损失,都可以被起诉并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原因当然是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能让它“开花”、“结果”
三、两**系公益诉讼理论比较
(一)英美法系。
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根据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典型的有相关人诉讼、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和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是指当司法部长决定不亲自起诉违法行为时,私人可以以司法部长(或国家或州)的名义起诉。以美国的联邦采购法为例,该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对政府采购中的**和有损于美国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获胜以后,可以在诉讼收益中获得一个相应的比例作为奖赏。职务令请求诉讼是指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允许私人在公务员未履行其义务的场合,以市民的身份并根据其义务的具体内容向法院提起请求发布职务履行令的诉讼;请求诉讼是指纳税人以其纳税人身份提起请求禁止公共资金违法支出的诉讼。
(二)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可以上诉。特定案件的范围不同的国家规定不一,但一般包括三类:(1)涉及亲子关系、婚姻无效、监护、禁治产人的案件;(2)雇佣劳动案件;(3)个人破产、法人清算重整的案件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如果说有的话,也仅仅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督的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抗诉。尽管可以扩充检察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权,让其可以参加涉及公益的诉讼,甚至可以上诉,但还是不敷使用,因此我国可借鉴英美法系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公益诉讼不仅要建立公诉制度,而且要引入私诉制度。在涉及公民、法人利害关系的问题上,由利害关系人发动法律争议,远比政府依职权查处来得及时、公平、有效。所以,公益诉讼可以是公诉“官对官”或“官对民”或“民以官的名义对官或民”的;也可以是私诉“民对官”或“民对民”或“官以民的名义对官或民”的。
四、我国公益诉讼的构件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民事公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污染环境;(2)破坏生态平衡;(3)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4)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5)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事公益;(6)不当处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破坏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8)危害公共安全;(9)侵害其它民事公益。
造成我国民事公益广受侵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两个方面是不容忽视的:
1、行政手段的缺陷。目前,对我国公民的民事公益权利的维护,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来保障的。应当承认,行政管理活动对维护民事公益不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行政管理手段自身的局限性,决定其对民事公益保护的有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民事公益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使行政管理机关管不胜管;第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第三,行政部门的多头管理或互相扯皮,相互牵制或互相推诿、互相踢球;第四,经济至上,利益驱动不仅使一些市场主体见利忘义,也使一些行政管理者染上不正之风,甚至管理机关本身也实施侵害民事公益的行为;第五,行政权利无制约,容易滋生**。
2、民事公益法的可诉性缺陷。“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具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这就是法的可诉性缺陷。大多数法规仅就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包括诉权在内的补救权利却没有提到,形成了只有实体权利义务而无诉讼权利的情形。其它民事公益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都没有规定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明显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而使实体法形同虚设。
(二)公益诉讼的评价与前景
如何评价公益诉讼?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从有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可以强化公民社会。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下仅有脆弱和微弱的公民社会结构的国家,此类诉讼可以作为从政府获取救济的替代途径。或者,它在发展公民社会的结构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许多著作都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为弱者或者被压迫者提供一种筹码或声音,以救济不正义。”“但是,公益诉讼的社会成本可能是可观的。尽管在涉及某些集团的某些案件中,如起诉卡特尔行为的消费者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发挥作用,但允许公众进入的制度刺激可能会给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性浪费。我们无法区分哪些诉讼是有益于社会和提高经济效率,哪些诉讼是浪费社会资源和不经济的。”
的确,公益诉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可能使司法权过于具有能动性,而背离其权限范围,或者易于导致滥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妨碍行政效率和效力。因此,对于公益诉讼要适当地放开,但其范围不可能过于广泛。
笔者认为,对于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要有选择地适当放开公益诉讼。我国法治水平还不是太高,监督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很繁重,整个社会的诉讼监督意识还不是太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些领域,如有关当事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者难以有效监督的行政领域,放宽原告资格要求,引进公益诉讼机制,使其成为一种分散化的监督,以此培育法治意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确实有其独特的诉讼功能,适当地扩展公益诉讼,可以造就更多的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公共利益类公益诉讼与分散利益类公益诉讼应区别对待。前者的范围要控制严格些,就目前来说,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尚不适宜此类诉讼,需要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或者原告资格的司法解释突破,靠个案的突破很容易招致合法性的质疑;后者适用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已无障碍。
第三,公益诉讼必须考虑可能性和可行性。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逐步放开。当然,那些不适宜公益诉讼的领域,如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诉讼刺激的领域,即使有足够的司法权威,也不宜引进公益诉讼。
五、结语
我国目前仍然是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普遍享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制度使得大量的公共利益和分散利益能够通过行政渠道获得救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由国家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因为,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除具有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往往不具有实体处罚权,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分散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处罚或者发布。我国恰恰不是以此为主渠道,而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给予司法救济。
总之,无论从现有的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看,公益诉讼都只能是稳步推进。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符合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和进程,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合实际。我们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就在徐富聪看到这里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脚步声传来,徐富聪知道这是警卫员给自己送简报来了,每天一次,这是惯例,看来还有一篇文章是不能再看了。只能留在下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