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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我们提供治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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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个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将对14种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甚至还明确规定,从即日起,房屋的出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显然,又一巨大商机被有关部门率先发现并发掘出来。随之而来的,是否还有相应的保证金、罚款、手续费、工本费等等,我们不得而知。或许这些我们无权评论。但是,笔者这里所关注的是所谓治安责任保证书,把原本应该由执法部门给予社会给予纳税人的治安保证,颠倒成了荒谬的“保甲连坐”执法部门摇身一变,成了“保安大队长”!

    房屋出租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无可非议。但是,作为房东如何能够担保自己的房客不违法犯罪不杀人越货,甚至还要为自己的房客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恶化,究竟谁应该负主要责任?我们的公安等六部委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向自己所辖的领域和区域出具同样的责任保证书?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受到不法侵犯,当地的派出所和警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市场上出现伪劣黑心商品,工商局是否要承担责任?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监察和执法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股市严重违规操作,大肆侵吞股民钱财,证监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凡此种种,为什么不实行“保甲连坐”?

    其实,这些责任本来就应该是我们有关执法部门的天职所在,现在居然一推了之,反而由纳税人为执法者提供保证!这种荒唐的规定,竟然合法出笼。依据这样的思维和逻辑,保姆岂不是可以要求主人签订责任保证书,确保房屋的卫生清洁,否则拒绝扫地,并对主人施以处罚?如此恶仆公然欺主,天下公理何存?

    最后,笔者忍不住再次质问:谁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出具治安责任保证书?

    2004-12-25